评论:新起点,新探索,新使命******
中新社北京9月25日电 题:新起点,新探索,新使命
中新社记者 安英昭
2022年9月23日,中共中央总书记、国家主席、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新闻社建社70周年。
这封贺信既是对中新社70年来工作的充分肯定,也为中新社未来的国际传播事业指明路向。立足新起点,中新社必将求新探索、更努力,担新使命、再出发。
新起点,必要厚植爱国主义的根与魂。
从第一次报道秦始皇陵兵马俑,到香港回归前率先写出“马照跑,舞照跳,股票照炒”,再到迎接台湾记者脱口而出“等你们38年了”,中新人的笔锋在新闻史上浓墨重彩,正在于其从诞生之日起就明确坚持爱国主义的报道方针。七十载筚路蓝缕,爱国主义早已内化为中新社的精神之源。
今天,中华民族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、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伟大复兴的目标。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并非一马平川,波谲云诡的国际气候阴晴难辨。值此历史性关键时刻,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的重要性更加凸显。心怀“国之大者”,站稳“中国立场”,既是新起点也是基准线,循此前行,纵道阻且长,亦行则将至。
新探索,还要强健国际传播的枝与叶。
从1952年10月1日,通过电台广播记录新闻的方式对外播发第一篇新闻稿《首都纪念国庆节举行隆重阅兵式》;到紧密联系华文媒体,为侨服务,创造性地以新闻供版合作联结海外;再到如今建立起24小时不间断信息发布系统,形成覆盖境外大多数华文媒介的用户网络,中新社及其旗下中新网、中国新闻周刊等平台不断创新传播形式推动新闻产品触达国际社会、产生广泛影响,正在于其不断探索国际传播的新路径。七十载守正创新,数以百计的海外华媒与“华文媒体之家”的双向奔赴,堪称典范。
今天,媒体融合技术迭代演进,国际传播的格局与形式更趋复杂多变。媒体“国家队”须创新国际传播话语体系,加快融合发展,提高国际传播能力。展现可信、可爱、可敬的中国形象,更需要淬炼“中新风格”,进一步增强报道亲和力和实效性,积极探索媒体融合与学媒结合之道,为开展国际传播工作提供学理支撑,以“实”应“变”,以“融”创“新”。
新使命,更要培育文明交流的花与果。
文明在交流中融合,在融合中进步。七十载上下求索,中新社通过广泛联络海外华侨华人,“以侨为桥”,促进文明交流;通过双向报道中外发展变迁,“以文化人”,推动民心相通。
今天,国际局势风云变幻,“文明冲突”论甚嚣尘上。不同文明、种族、国家间的对立情绪越高涨,做好民心相通工作的重要性就越凸显;外界唱衰、抹黑中国的杂音越刺耳,讲好中国故事、传播好中国声音的紧迫性就越突出;逆全球化、民粹主义的思潮越抬头,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必要性就越上升。时代需要理性对话的平台,文明需要交流互鉴的窗口。八音克谐,方无相夺伦;美美与共,则天下大同。
凡是过往,皆为序章。未来,尤需立足五千多年中华文明,全面观照和阐述中国。新起点上,中新社将着力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、中华文化感召力、中国形象亲和力、中国话语说服力、国际舆论引导力,以寻求“最大公约数”和画出“最大同心圆”为目标,不断壮大海外知华友华“朋友圈”,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心聚力,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。(完)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未上岗先交钱
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周倩